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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察右中旗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政发〔2017〕61号
发布时间:2017-04-08 15:00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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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察右中旗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17〕207号)的文件精神,《察右中旗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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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7日

 

 

  

 

察右中旗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农涉牧项目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投入,加快贫困人口脱贫步伐,进一步夯实贫困群众脱贫基础,让贫困人口与全国人民一道步入全面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贫困旗县备案的通知》(内扶办发〔2016〕182号)规定精神,为了加强我旗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结合《察右中旗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方案》(中政发〔2017〕54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涉农涉牧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式分为跨部门同类资金统筹与部门内资金统筹投入两种。具体整合范围是: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在察右中旗财政局设立涉农涉牧项目整合零余额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所有整合后的涉农涉牧项目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管理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二章原则和任务

第五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公平公开,依法依规;

(二)优化结构,统筹使用,保障重点;

(三)奖优罚劣,注重效益,服务三农。

第六条涉农涉牧资金整合的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财政部开展市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察右中旗涉农涉牧资金整合优化试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资金投向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确保资金主要投向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牧业生产发展平台。围绕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粮食、油料、蔬菜种植和特种养殖等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平台,产业发展方面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合作社)+支部+贫困户”的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补贴投资、贫困户自己菜单式产业选择补贴和成熟的入库项目扶持。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创新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积极推广先建后补、自建直补、代建直补、“菜单式”扶贫等群众首创的直接到户扶贫模式,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

(二)农民生活改善平台。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打造“科学规划、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三)农村生态保护平台。以保护生态、绿色发展为纽带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八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区域为全旗60个贫困村及非重点村贫困人口的发展。

第九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程建设类支出

1、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2、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3、工程监理费;

4、科技推广费;

5、项目管理费;

6、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费。

(二)奖补类支出

对在一二三产业融合、特色县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者,给予直接奖励和补助。

(三)产业扶贫类支出

支持农民以入股、合营等方式,投资地方特色产业、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经济实体,帮助当地农民脱贫致富。

(四)察右中旗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涉农涉牧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涉农涉牧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支付

第十一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支出先由申请人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规定填写资金申请表,报察右中旗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整合办)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旗整合办报常务副旗长审批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旗整合办接到各项目申请人的原始单据后,对每笔金额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单据、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资料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涉农涉牧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涉农涉牧项目启动时,项目承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可按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10%的标准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所有项目资金根据合同规定,由旗整合办按照程序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不能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报账期限。一般项目为一年(从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计算,下同);造林项目为两年;重大项目按项目立项书中的建设期限计算。任何项目超过报账期限的,一律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涉农涉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按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旗整合办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项目承建单位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

(一)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评审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合同;

(二)项目进度报告(监理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三)工程款税务发票;

(四)资金申请审批表;

(五)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需备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批复或审批依据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旗整合办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八)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涉农涉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而未及时验收的,自符合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所发生的支出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报账:

(一)超过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已停建的;

(四)应验收而未验收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旗整合办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审计或检查,依法对在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拨付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旗整合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涉农涉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定期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旗整合办要定期组织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旗整合办在涉农涉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终止该项目。

第三十条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由旗整合办会同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旗整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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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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