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察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杜某某将放置于察右中旗原再就业基地制砖厂院内的制砖设备、两间临时建筑的房屋予以拆除搬迁。杜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杜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察右中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杜某某将放置在察右中旗原再就业基地制砖厂院内的制砖设备及两间临时建筑的房屋予以拆除搬迁。我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杜某某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让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我行我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进行公告,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某某在公告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我院决定强制执行。
此案的执行,院长巴雅尔高度重视,与分管院长、执行人员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亲临现场指挥,由于缜密的安排和部署,使得此案得以顺利执行。
被执行人所占用的土地将用于公益事业,如不及时执行,将影响公益事业的建设。执行现场围观的群众及受邀单位的派员,都拍手叫好,围观的群众称:被杜某某霸占了多年的土地,被法院执行了。这样,有利于科布尔镇环境的美化及城镇的建设。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始终将执行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相结合,捍卫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权威,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察右中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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